729万到873万:一起利用特异功能诈骗案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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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燕,曾用名王某娟,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威海市文登区。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燕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8)鲁10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桂荣、检察官助理周鑫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燕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于某1、吕某1、于某2、毕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燕虚构自己能治病的事实,虚构其大神附体,能够不打针、不吃药替人治病,在其家中通过播放佛教歌曲、喝大桶水的方式治病,甚至能通过电话治病,同时宣称家中供奉她开光的佛像、跟随其到寺庙拜佛能有利于治疗,心越诚越有利于治疗,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共计729000元,其中,骗取于某1治疗费277200元、开光费9000元,孙某(于某1母亲)治疗费100800元,吕某1治疗费9000元、开光费9000元、拜佛费用10000元,于某2治疗费50400元、拜佛费用10000元,毕某1治疗费100800元,李某治疗费134400元,乔某2治疗费8400元,乔某1拜佛费用10000元。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系由被害人于某12018年3月4日报案,王某燕被抓获归案;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侦查人员向亲临大队报案的于某1作了询问笔录,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2018年5月31日对吕某1依法询问时有两名民警在场,询问后一名民警有案外出,未当场签名后来忘记签名。

  2.吕某1提供的航班信息及支付费用信息的记录复印件证实,其2016年5月到上海普陀山拜佛乘坐航班情况,其记载了5月6日中午20000,嫂付10000。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证实,扣押王某燕物品情况,扣押人民币5000元。

  4.办案说明等证实,王某燕2010年至2018年曾在济南、青岛、威海、烟台入住宾馆。2012年至2018年曾多次乘坐航班,分别为烟台到上海、威海到北京、青岛到舟山往返。

  5.吕某1及于某2的乘坐航班记录证实,吕某1、于某2于2016年5月12日乘飞机到上海、2016年5月15日乘飞机至烟台。

  6.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王某燕该行账户内余额73217.71元,冻结王某燕该行存单35万元的情况。

  7.办案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对王某燕持有的16张银行卡进行司法查询,并调取该16张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8.中国农业银行威海文登支行出具的王某燕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0月该卡在舟山普陀山有消费,2018年1月该卡在北京有消费,2018年2月至3月在上海有消费。

  1.吕某2证实,吕某1系其侄女,2015年下半年吕某1母亲得了癌症,在一个大师那里治病,需要发展人并买菩萨开光,吕某1给她1万元开光费,乔某1带着她买了菩萨找王某燕开光,王某燕家茶几上摆了好几叠一百元面值钱,她将吕某1提前给的一万元现金也放在茶几上。王某燕说回家要拜满九九八十一天,每天在菩萨前放一杯温开水供奉,天天换水,而且这个水必须要喝掉。她开始比较信每天拜,吕某1母亲病越来越重,她就不相信了。

  2.于某3证实,他妻子张某2得过牛皮癣病,从2013年前后找王某燕治病,治了四五年,一直也没治好。第一年去治病,几乎是每天去一次,张某2说给每天给王某燕300元,第二年每天600元。

  3.张某1证实,他和王某燕是朋友关系,经常在一起,有时也一起出去玩。他和王某燕之间有经济往来,他手中有现金的时候给过王某燕,有时候三万、五万、有时候八万、十万,加起来能有几百万,有时候公司需要周转他就到王某燕那里拿钱,他有钱了再还给王某燕。

  4.于某4证实,她是于某1女儿,2016年7月份于某1和王某燕去北京拜佛,她安排住宿、吃饭、买高档水果、买进口的零食、打车等花销接近10000元。

  5.于某5证实,她嫂子于某1在2016年7、8月份跟她借了三次钱,每次五万元。于某1认识一个大师,会治病、会看事,大师治病花费很高,就是这一个原因向她借钱的。

  6.郭某证实,于某1是其同学。于某12016年12月份跟他借款17万元,说借钱是为了治病。

  7.于某6证实,四五年以前,妻子乔某1经常去王某燕家,有时候去玩,有时候去治疗近视眼。

  8.王某1证实,其是王某燕父亲,现在退休在家,2013年的时候他给了王某燕139万元,2012年的时候给5万元,之后又给了几十万元。

  9.王某2证实,王某燕是她表姐。她找王某燕调理过腰,在自己家里听佛歌、喝水的方式调理的。她的腰治好了,王某燕不收钱。

  11.毕某2证实,其在王某燕处治过病,但王某燕未收其钱,她见过乔某1、李某去过王某燕家。

  1.于某1陈述,在2015年5月份经过王某2介绍到王某燕家治病,每天给现金900元。她治疗了三个月后,把母亲也领到王某燕家治疗,她也是每天给900元现金,到了2016年年底她到医院检查,王某燕治疗的没有效果,她母亲的腿关节病也没治好,她们再没有去找王某燕治疗。

  王某燕要求病人必须每天让她治病,不能中断,每天都得交钱给她。王某燕说要是中断了,或效果不好就是心不诚,只有钱花到了心才诚。去治病的时候要坐在她家的板凳上,王某燕说她家的沙发有能量,另外的地方也都有能量,外人不能坐。

  她从2015年5月一直到2016年农历十二月十六(1月13日)在王某燕那治病18个月,她母亲治疗14个月。王某燕给人治病每年都是到农历十二月十六结束,到来年正月十六再开始治病。她每天交给王某燕900元,2016年11月份每天2次,12月每天3次,共计575100元,她母亲花费378000元,开光费和小型录音机共10000元,在自己家治了22天,19800元,母亲花费合计407800元,加上其他花费408000元,总计1390900元。她花这些钱没有记在本上,但每一笔她都记在脑子里了,她挣钱也不容易,所以大的花销都记着。

  去王某燕家治病,都把钱放在客厅的茶几上,大部分人也是每人去治一次,都要放在王某燕家里客厅的茶几900元钱,就晓玉每次给600元,其他人都给900元。她在王某燕家治病时,晓玉、李某、周某、郑某1、毕某1、吕某1的对象都去过。她看见过吕某1夫妻、晓玉、李某、花、郑某1(小观医院)、周某、毕某1找王某燕治病并给她钱。毕某1有时不便去,让她捎了十几次钱,每次都是捎给王某燕900元。

  她请的菩萨让王某燕开光给王某燕10000元,开光后王某燕给了她一个小型录音机,说是录音机1000元,当时乔某1在场。她母亲请的菩萨开光时,她当面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她和王某燕去北京拜佛,女儿于某4招待的,这次总共花了50000元,其中30000元现金是给王某燕本人了。和王某燕到青岛一个寺庙拜佛三次,每次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另外花13000元买衣服、高级水果,到青岛3次花了69000元。去烟台竹林寺拜佛7次,前2次是她和乔某1去的,每次去之前,她在王某燕家里给10000元现金,乔某1在场。后面5次都是王某燕领着她去的,也是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吕某1也给王某燕10000元。2016年5月去普陀山拜佛1次,去了9个人,有她、王某燕、乔某1、吕某1、吕某1的对象、曲某、江某、邵某(音),在王某燕家里给王某燕现金10000元,每次拜佛前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是王某燕向他们要的,王某燕说给钱就能保健康,买高档衣服、高级水果也是王某燕自己要的,王某燕说这么多东西是给她身上的师父用的,越高档、越贵越好。

  2.吕某1陈述,她被王某燕以佛教治病、会看事的方式骗了51万多元的人民币。她丈夫于某2让王某燕治了2个月,从2015年7月到2015年9月底,共计60天,每天给王某燕900元现金。她母亲让王某燕治了2个多月,从2015年10月底到2016年1月,在自己家里给王某燕打电话的方式治病,每月初一、十五由她代母亲去拜佛,每次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王某燕给人治病每年都是正月十六日开始,到农历十二月十六日结束。她一共让王某燕骗了51万元,这中间还包括看事、治病骗的钱。她让王某燕治病2次,给王某燕2次钱,2013年正月十六,在王某燕给3000元,乔某1在场,2014年大年初一,在王某燕家给6000元钱,乔某1、丈夫于某2在场。

  2015年7月到9月,于某2在王某燕家治腿时,每天给王某燕900元现金,每次都是放在王某燕家里客厅的茶几上。这段时间于某1、李某、晓玉、小观医院的女的(郑某2)也是每天去,她们都能证实给王某燕钱了。2015年7月到2016年2月每月初一、十五都去拜佛,有时去烟台竹林寺、有时去青岛湛山寺,每次去都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2016年5月王某燕、她、于某2、于某1、乔某1、江某、王晓、曲某、邵某(音)从烟台坐飞机去,先飞到上海,之后包车去普陀山拜佛,去之前,她、于某2、乔某1在王某燕家里给了王某燕20000元,乔某1给了10000元。拜佛一般是农历初一、十五。

  2015年10月,她姑姑吕某2请的菩萨开光时,给王某燕11000元,吕某2、乔某1在场,这些钱也是她出的。她看见于某1、晓玉、李某、乔某1给王某燕钱。

  侦查机关2018年5月31日对被害人吕某1所做询问笔录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就该次笔录不予采信。

  3.毕某1陈述,她被王某燕通过封建迷信治病的名义诈骗176630元。她和老公闹矛盾,就想找王某燕看看。2016年2月14日上午,到了王某燕家,王某燕说她之所以与老公关系不好,肯定是她身上有病,得治病,不然的话,后果很严重。连哄带吓地诱骗她治病,还说把身上的病治好后,她老公会对他很好的。她当时急于让老公对她好,就迷迷糊糊的信以为真了。从那以后,她每天上午都去,每次都给王某燕900元,偶尔有事不能去,也让于某1帮着把钱捎给王某燕。除了第一天,前前后后一共去181天,每天900元,一共162000元。让王某燕治了这么多天后,没看到效果,也是家里没钱了,就不再让王某燕治病了。王某燕给菩萨开光费9000元,还卖给她一个唱佛歌的播放机1000元。

  她看见过别人找王某燕看病给钱,张某2每次给600元,她去的时候,张某2每次都在,于某1和她妈也是每天去,她每次去,她俩都在,每次于某1都给王某燕1800元,得至少120天。姓郑的护士每到周六或周日也去,她每次去也给王某燕钱,每次给一周的。

  4.乔某2陈述,她通过乔某1和王某燕认识。她有湿疹,王某燕说不用吃药不用打针,每天上午9点开始到中午11点结束,然后喝一杯大桶水就能治好,让她上午9点到乔某1的店里坐着凳子,到时候打电线店里每天都是王某燕电话通知她,过了一个多月她的湿疹没有治好,就不让王某燕治了。2013年她父亲的腰坏了,王某燕还是以电话的方式给她父亲治病,上午9点等王某燕电线天结算一次,治疗两个多月后给了王某燕60000元现金,她父亲的病不见好就不让王某燕给他治了。给钱有时候是她和乔某1一起去王某燕家给的,有时候她自己去。

  5.乔某1陈述,王某燕治病的方式是治病的人到她家后,上午9点一起坐着,王某燕坐在沙发上,他们在小凳子上面对着王某燕,王某燕说开始,哪里不好开始调理哪,到了上午11点后王某燕说结束,他们就走了。她弟媳妇吕某1、于某2、妹妹乔某2听她说了王某燕的情况后去找王某燕治过病,二人都给过王某燕钱,有时候她还陪着二人去送钱,具体给多少不知道,给多少次数也不记得了。2009年到2010年之间,她让王某燕治疗过近视眼,花了三万多元,没有治好。王某燕给吕某1、吕某1的母亲、于某2、于某1、于某1的母亲、乔某2、张某2、李某治过病。王某燕给他们治病收费,收了他们不少钱。

  吕某1第一次找王某燕治病的时候,在王某燕家里,吕某1给王某燕3000元钱。过了一年,在大年三十晚上,吕某1喝醉闹事,她打电话给王某燕,王某燕让她给吕某1按摩,第二天,她陪着吕某1去王某燕家里,吕某1又给了王某燕6000元。

  吕某1的母亲得病去世前后,吕某1为了给她母亲和于某2治病,按王某燕的要求去拜佛,有时去烟台竹林寺、有时去青岛湛山寺,基本上她都陪着去,那一段时间的每月初一、十五都去拜佛,去了至少十几次,每次去之前,吕某1都要给王某燕10000元现金。2016年,王某燕带着他们8个人(她、吕某1、于某2、于某1、王晓、曲某、江某、邵某)去浙江普陀山拜佛,她和吕某1一起去了王某燕家里,她给王某燕10000元,吕某1给王某燕20000元(放在客厅的茶几上)。按照惯例,每人去拜佛前,都要给王某燕1万元。这1万元是王某燕要求给她的。

  于某2的腿不好,也让王某燕治了一段时间,于某2也给王某燕钱了,给多少她不知道。不过,正常的情况下,找王某燕治病,每治一次都要给王某燕900元。

  于某1让王某燕治病也花了很多钱,于某1在乔某2店里请菩萨,她陪着到王某燕家里开光,于某1给多少开光费她不记得了,但当时王某燕的开光费是9000元钱,于某1至少给了王某燕9000元。于某1让王某燕治病后,按王某燕的要求去拜佛,于某1不知道路,前两次她陪着去的。去之前,于某1给王某燕钱了,给多少,她不知道。

  6.于某2陈述,他腿有点增生,有时发麻,乔某1介绍他去找王某燕看看。从2015年7月到2015年9月,共计60天,他每天去王某燕家里治病,每天给王某燕900元现金,把900元钱放在她家客厅的茶几上。他妻子吕某1与王某燕接触的多,从2007年就找王某燕看事,治病了2次,2013年正月,2014年大年初一,他岳母让王某燕治了2个多月,从2015年10月底到2016年1月。王某燕给人治病每年都是正月十六日开始,年底休一个月。他和妻子一共让王某燕骗了51万元,其中他治病被骗了54000元(60x900=54000元)。

  他去治病时,同时去治病的还有于某1、李某、晓玉、花、小观医院的女的(郑某2),她们也往茶几上放钱,他也看到了,基本上每人900元,晓玉是600元,因为晓玉让她治的时间长,还是按以前的价格。吕某1从2015年7月到2016年2月每月的初一、十五都去拜佛,有时去烟台竹林寺、有时去青岛湛山寺,每次去前一天都到王某燕家给10000元现金。他跟着吕某1去送了三次钱,都是10000元,第一次拜佛是2015年7月底去烟台竹林寺,有王某燕、乔某1、吕某1和他。后来,王某燕有时去,有时不去,但不管她去不去,都得给王某燕10000元钱。2016年5月,9个人去普陀山拜佛,王某燕、他、吕某1、于某1、乔某1、江某、王晓、曲某、老邵,他、吕某1、乔某1到王某燕家里给的钱,吕某1给了王某燕20000元,乔某1给了10000元,于某1她们几个肯定给王某燕10000元钱了,因为王某燕有这规定,每次拜佛前每人都要给她10000元。去的期间,他们聊天时也都说给王某燕钱了。

  7.李某陈述,他被王某燕以通过封建迷信治病的名义诈骗了396000元。2013年3月份,当时他得了食道裂孔和胃食道反流,折腾得不轻,他就想让王某燕治治,王某燕说可以治,三个月就能治好。每天去王某燕家里治病,去一次300元,从第二天开始,他每天上午到她家去治病,一直治了3年,也没治好病。但胃反流的情况好了些。到了2016年2月,他家的钱都花完了,亲属和朋友也都借遍了,实在借不到钱了,才不治了。

  第一年、第二年每天给王某燕300元,第三年王某燕说:师父说了不行,得每天600元才行,从第三年开始每天给她600元,每年治11个月,每个月按30天算,一共是396000元。他给王某燕钱的时候,有个开诊所姓于的女子,还有一叫晓玉的女的,是治皮肤病的。姓于的女子每次都是往茶几上放900元,有时她还带着她母亲去,放的钱就厚一些,估计是1800元,她去的时间挺长的,大概有一年多。晓玉找王某燕看病,是治皮肤病,晓玉每次给她600元,晓玉去治病的时间更长,他看见的有2年多。还有一个在那附近开水暖门市的男的,姓于,大约40岁左右,他也去治了一段时间。

  8.孙某陈述,她的腿不好,女儿于某1带她去王某燕家治病。她去了一年多,也没有治好。去一次花900元,她自己拿出了能有十多万,剩下的都是于某1出的钱。

  9.邢某陈述,她一共被骗33000元。她对象因为身体不好需要治疗,她和嫂子也因地皮发生纠纷,去找王某燕,说能办好,也没办好。2014年10月份左右,她和介绍人一起去王某燕家,第一次给了1000元,第二次给了10000元;2015年4月份左右,去王某燕家两次,一次给了1000元,一次给了10000元;2015年6月份左右,也是一次给了1000元,一次给了10000元,一共是33000元。

  10.苏某陈述,他从2013年8月到2014年4月被骗,大约是九个月,被骗了一共有十万元。他出了车祸之后,脑内部有淤血,医院治不好,就乱求医,他听说王某燕能治好,就找王某燕治病。他去王某燕那治病,给的最低的钱300元,王某燕不亲自治病,大部分是徒弟小刘帮忙治病,给钱之后,她的徒弟给他一个凳子坐着,让他双手下垂,偶尔徒弟拍拍他的背部,听音乐(佛歌),听了一上午音乐或者一下午音乐,完了之后甩甩胳膊,再让他喝三杯水,这样就结束了,如果给900元钱,或者有重病的,王某燕就亲自给他们调理。王某燕有三个徒弟,都是女的,大徒弟不知道叫什么,二徒弟叫姜芳,小徒弟姓刘。王某燕说必须相信她的,她身上有佛祖,信她的话病才能治好,不然会起反作用。王某燕的徒弟以及到王某燕那治病的人说,王某燕帮他们治好了,他当时就非常相信王某燕,认为她有这个能力,喝王某燕家大桶水的时候,每个人能喝出不同的味道,他有一次喝出了大蒜的味道。他现在依旧是觉得王某燕有一些能力,但是她夸大自己的能力了,她没有将他治好。

  11.舒某陈述,她做买卖被中间商拿走了50万,听说王某燕会看事,希望王某燕能帮她要回50万,王某燕说这个事情她调理一下,钱能够要回来,实际上她按王某燕教的方法并没有把钱要回来,她一共被骗了21975元。

  12.董某陈述,她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王某燕,2014年7月被骗的,一共去了两次,一共被骗了10600元。第一次去给了600元,第二次去给了9000元菩萨开光,到指定的地方买东西花了1000元。

  王某燕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于某1、吕某1、于某2、毕某1、乔某2、乔某1、李某、张某2她都认识。她给这些人疏通过经络,治过病。

  她自己创造、练了一套气功,用气功给他们治病。他们坐在客厅的板凳上,她就发功,用意念给她们传递能量。一般是1到2个小时,有时听佛歌,开始时,她说:加营养,接着就开始发功。到结束时,她说:松了,然后,每人喝杯大桶水烧开的白开水,就结束了,他们就回去了。大部分都到她家,有特殊情况,不能去她家的话,就打电话给她,她也能发功,用意念传递能量。她带他们出去拜佛了,到过威海广福寺、烟台竹林寺、青岛湛山寺、浙江普陀山、北京永和宫,还有别的地方,有时带这几个,有时带那几个。带她们去拜佛不收钱。有时他们给她买衣服、水果,有时自己也买。吕某1曾经让她治过两次病,第一次吕某1给她3000元钱,第二次是大年初一吕某1给她6000元钱,这两次送钱乔某1都在场。她就收过她这两次钱,再没有收其他的钱。数额挺大的,她也不知道为啥要给这么多钱。2016年去过浙江普陀山拜佛,于某1、吕某1、于某2、乔某1、江某等人一起去。张某1是从2009年开始给她钱,每次都给她几万元钱,有时也给她十万、二十万,张某1给她这些钱是让她零花,让她有安全感。她从2009年开始就不干什么活了,没有钱,到了2010年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都是张某1给她钱,养着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燕每次以治病为名收取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王某燕治病方式、时间、地点等描述基本一致,均能证实每天支付900元现金的事实,故对王某燕每天收取被害人900元现金的事实予以认定,部分被害人陈述的金额少于9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某燕初一、十五出门拜佛的事实,故每月治疗天数应当扣除该两日。被害人吕某1曾支付王某燕治疗费用9000元,王某燕对该9000元予以认可;被害人李某、于某1、于某2、吕某1、乔某1、毕某1等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害人在王某燕治病期间均见过对方,被害人李某陈述其自2013年3月起在王某燕处治疗3年,他治疗一段时间后于某1也去治疗,有时候带她母亲去治疗,于某1去的时间有一年多,于某2也去治疗了一段时间;被害人于某1陈述她自2015年5月开始在王某燕处治疗18个月,母亲孙某2015年8月开始治疗14个月,她治疗期间李某、于某2、毕某1等人都去过;被害人于某2陈述他自2015年7月至9月在王某燕处治疗60天,同去治病的还有于某1、李某等人;被害人毕某1陈述她自2016年2月开始在王某燕处治疗181天,每次去于某1、于某1的母亲都在,看见二人至少120天;被害人乔某2陈述在乔某1店里通过电话方式找王某燕治疗一个月,乔某1证实乔某2曾在她店里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让王某燕治疗过一段时间,其曾陪乔某2送过钱给王某燕,综合分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于某1至少治疗11个月花销277200元,孙某至少治疗4个月花销100800元,吕某1治疗费9000元,于某2治疗2个月花销50400元,毕某1至少治疗4个月花销100800元,李某(每天600元)至少治疗8个月花销134400元,乔某2(每天300元)至少治疗1个月花销8400元,共计681000元,上述被害人其余部分医疗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邢某、苏某、董某、舒某等费用,仅有被害人陈述,再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燕以给佛像开光、拜佛方有利于治病收取费用的事实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予以证实,王某燕收取于某1佛像开光费用9000元有乔某1的陈述予以证实、收取吕某1佛像开光费9000元有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普陀山拜佛乔某1、吕某1、于某2证实三人共同到王某燕家支付费用的事实,故认定王某燕收取乔某110000元,收取吕某1、于某220000元,其余部分开光费用、拜佛费用的指控,仅有被害人陈述,再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庭审中申请相关人员出庭,本案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先后多次向相关被害人、证人做过调查,被害人、证人陈述稳定,陈述内容相吻合,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随案移送扣押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24000元,发还被害人。

  1.其行为不构成诈骗,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线)其始终觉得自身有帮人调理身体的能力,从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宣传过自己,没有虚假身份和地址,一直在自己住处给别人调理身体,也确实给很多人治好了病。

  (2)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给别人治病不以收取财物为目的,多名证人证实给他们看病不收钱。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在调理身体或拜佛时给了钱。被害人所述的涉案经过发生在多年前,没有银行凭证也没有记账,关于是否给钱以及数额均是被害人自己所说,存在大量虚报情况,被害人看见其他人在上诉人家中给了多少钱是猜测的,不能当证据使用。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实确实给钱了,也是他们自己对治病或者拜佛过程中对上诉人的劳动予以认可并真心感谢的行为,不能说是骗取。一审判决认定诈骗金额为729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9000元为吕某1两次生病被治好后给其的感谢费,不是诈骗。

  2.本案证据之间有重大矛盾和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诈骗罪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改判无罪。辩护人提出与上诉人相同的辩护意见。

  二审庭审中,本院依法传唤被害人于某1、孙某、吕某1、于某2、乔某1、乔某2、毕某1、李某等人到庭接受询问质证,除于某1、吕某1、于某2、毕某1四人外,其余各被害人均以很多理由未到庭。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如下证据:1.文登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某燕、于某2、吕某1的轨迹信息,欲证实上述三人曾一起乘机到上海和北京。2.吕某1提供的其本人及于某2的银行账户流水三份,欲证实该二人提取账户内共计26.2万元支付给王某燕,用于治病、拜佛、开光等。3.于某1提供的其本人及母亲孙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四份,欲证实该二人提取个人账户内共计124.75万元支付给王某燕,用于治病、拜佛、开光等。

  经质证,对证据1,上诉人王某燕及被害人于某2、吕某1均无异议。对证据2、3,于某1及吕某1均陈述该部分存款均系被取现后交付给王某燕。经对该二人所提交的该部分银行流水明细予以质证及审查,发现于某1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中大部分相关资金实际存在重复提取、转存行为,并未线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中,其中有9万元实际转给其丈夫于某2用于证券交易。因于某1及吕某1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只为其部分银行取现明细记录,在时间上及涉及银行均存在不全面性,亦无法得知是否为其全部银行款项明细,该明细表上其余款项是否取现,取现后资金去向如何均无法查实,该部分证据对本案犯罪事实并无证明作用。而于某1、于某2、吕某1所作关于该部分银行流水明细涉及款项是给了王某燕的陈述明显虚假,不具有可信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

  毕某1庭审中坚持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但其对为何不是与其证实的如其他人可将几天“治疗费”一次性支付或者提前给付王某燕,且在去上诉人王某燕和于某1处的交通距离、时间基本相差无几情况下,仍让于某1为其捎钱给王某燕等问题上无法作出让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王某燕坚持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辩解其虽然给他人治过病或“看事”,但并没有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他人偶尔给其财物,也都是酬金,带有感谢性质。

  经对一审庭审及二审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甄别、归纳,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燕虚构自己有“特异功能”在身,能够不打针、不吃药替人治病,在其家中通过播放佛教歌曲、喝大桶水的方式治病,甚至能通过电话治病,同时宣称家中供奉她开光的佛像、跟随其到寺庙拜佛能有利于治疗,心越诚越有利于治疗,骗取各被害人共计87300元。其中,骗取于某1治疗费9000元、开光费9000元,孙某(于某1母亲)治疗费4500元,吕某1治疗费9000元、开光费9000元、拜佛费用10000元,于某2治疗费4500元、拜佛费用10000元,毕某1治疗费6300元,乔某1拜佛费用10000元,李某治疗费6000元。

  二审认定上述的事实,除一审已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外,另有被害人于某1、吕某1、于某2、毕某1当庭陈述,于某1、吕某1、于某2提交的各自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王某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燕虚构自己身具特异功能,可以通过现场发功、电话传递能量等方式不打针、不吃药替人治病的事实,同时宣称家中供奉她开光的佛像、跟随其到寺庙拜佛能有利于治疗,心越诚越有利于治疗,以此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王某燕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诈骗金额为729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9000元为吕某1两次生病被治好后给其的感谢费,不是诈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在案被害人治病时是否给过王某燕钱款、如何给付及给付多少,被害人及证人均有陈述与证言,但证实情况却相互矛盾,有被害人陈述“每天都要给钱,就不可以去也要把钱捎到”,有被害人陈述“每10天或一段时间结算一次”,有证人证实“王某燕的确给人治病,但不收钱,在王某燕家见过于某1、吕某1、李某等人,但未见这些人给王某燕钱”,王某燕对被害人陈述的付款方式和数额予以否认,辩解自己给于某1治病10次左右,孙某5-6次,吕某12次,于某25-6次,李某10次左右,毕某17-8次,乔某1每天到她家,但治病只有2-3次,乔某2是乔某1打电线没有给她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虽按照所谓的“受害人能够相互证实的部分”对各受害人最少治疗时间予以认定,但该治疗时间仍属推测,特别在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出现矛盾,且二审中部分被害人未出庭接受询问质证,部分出庭被害人提交的证据经查证发现内容虚假,没办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情况下,原审判决只凭被害人陈述即认定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一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应当能够相互印证,没有矛盾。故对王某燕犯罪数额的计算,不能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还应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中王某燕对给他人治疗时间有供述,每天治病的费用有受害人陈述,应采纳各证据间能够印证一致的部分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即对王某燕通过治病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计算为于某19000元(10次x900元)、李某6000元(10次x600元)、毕某16300元(7次x900元)、孙某4500元(5次x900元)、于某24500元次(5次x900元),吕某19000元(3000元+6000元),上述共计39300元。对于王某燕借外出拜佛以及开光、看事费用的认定,一审判决采信了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据此进行计算,得出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王某燕借治疗骗取他人钱款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王某燕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对王某燕的犯罪数额计算有误,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某燕的定罪部分内容,即被告人王某燕犯诈骗罪。

  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刑初38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王某燕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第二项随案移送扣押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724000元,发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四、随案移送扣押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82300元,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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